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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孟根傲德 通訊員劉曉媛報道)“寶寶百日照記錄了孩子的成長軌跡,很有紀念意義,你們弄丟了就該賠償!”11月7日,烏魯木齊市市民徐先生在法庭上說。
  ????????2013年9月,徐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帶著寶寶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某影樓老闆成先生處為孩子拍攝百日照,並支付了1398元。拍完照的一家人都在等待著寶寶的照片出爐,但過了8個月,卻等來了影樓將寶寶百日照的照片和底片都丟失的消息。為此,徐先生起訴了這家影樓,並要求影樓返還拍攝款1398元,並賠償大人的誤工費381元、交通費12元及精神損失費8000元。
  ????????面對徐先生的索賠,影樓辯稱,寶寶的百日照和底片丟失是因電腦硬盤損壞,不是故意行為。徐先生支付的1398元為寶寶滿月、百天和周歲3個階段拍照的費用,賠償也應賠償百天部分,同時要求的精神損失費太高無法接受。
  ????????經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先生主張的賠償拍攝款1398元為3個階段費用,故影樓應返還徐先生拍攝款的三分之一,即466元;徐先生主張的3人拍攝百天照的誤工費381元,因孩子的爺爺奶奶已退休,故對孩子母親支付誤工費127元即可;一家人陪同照相的交通費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隨著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人們精神層面的需求也在提高,給孩子在特定日期拍攝藝術照不僅是父母表達對孩子的愛,也是記錄孩子成長的永久紀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故影樓應向徐先生一家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但徐先生主張過高,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  (原標題:烏魯木齊:寶寶百日照丟失 影樓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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